·维修: | 当潜艇核动力装置产生性能衰退或发生故障、失效现象时,为保持和恢复其正常性能而
采取的技术措施。 |
·维修许可证: | 由核安全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潜艇核动力装置维修活动的书面证明。 |
·维修单位: | 持有维修许可证并在潜艇核动力装置(含安全重要物项)的维修活动中,具体承担维修任
务,从事维修作业的那些部门。 |
·维修单位的主管部门: | 维修单位的上级机关,主要负责对维修单位的管理包括生产计划的审批、协调等。 |
·维修管理部门: | 负责潜艇核动力装置维修管理的海军有关部门。主要负责维修计划的申报,维修质量监
督、以及维修进度的协调等维修管理。在维修活动中,依据上级业务部门下达的计划和指示组
织实施潜艇核动力装置的维修。 |
·维修主管部门: | 维修管理部门的上级业务机关,主要负责潜艇核动力装置维修方针、规划的制订和维修
计划的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