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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GJB 1113.1-91
潜艇核动力装置维修安全规定总则
Safety code of maintenancefor submarine nuclear power plants General
1991-10-01
1992-06-01
有效
王乃东;姚青生;高贵翔;
海军潜艇基地装备修理部
海军
海军核安全局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潜艇核动力装置;维修管理;核安全;维修人员;安全部门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潜艇核动力装置维修活动必须遵循的一般原则和应该满足的最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潜艇核动力装置的计划性维修、预防性维修和安全重要物项的临时性维修。 潜艇核动力装置的日常维护保养见GJB 844.1。
【与前一版的变化】

包含术语

维修当潜艇核动力装置产生性能衰退或发生故障、失效现象时,为保持和恢复其正常性能而 采取的技术措施。
安全重要物项包括下列各项: a.其误动作或故障可能使潜艇核动力装置运行人员、维修人员以及周围的公众受到过量 的照射的舱室、系统、设备和部件。 b.防止预计运行事件发展成事故工况的舱室、系统、设备和部件。 c.用以减轻舱室、系统、设备或部件误动作或故障后果的设施。
维修许可证由核安全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潜艇核动力装置维修活动的书面证明。
维修单位持有维修许可证并在潜艇核动力装置(含安全重要物项)的维修活动中,具体承担维修任 务,从事维修作业的那些部门。
维修单位的主管部门维修单位的上级机关,主要负责对维修单位的管理包括生产计划的审批、协调等。
维修管理部门负责潜艇核动力装置维修管理的海军有关部门。主要负责维修计划的申报,维修质量监 督、以及维修进度的协调等维修管理。在维修活动中,依据上级业务部门下达的计划和指示组 织实施潜艇核动力装置的维修。
维修主管部门维修管理部门的上级业务机关,主要负责潜艇核动力装置维修方针、规划的制订和维修 计划的审批。

引用文件/被引文件

潜艇核动力装置运行安全规定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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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艇核动力装置维修安全规定维修人员资格及培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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