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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GJB 1113.2A-2002
潜艇核动力装置维修安全规定维修人员资格及培训要求
Safety code of maintenance for submarine nuclear power plants Requirements of qualification and training for maintenance personnel
2002-07-19
2002-12-01
有效
杨龙水;李同林;周猛;姚青生;占玉刚;毛文龙;
海军潜艇基地装备部;海军核安全局;
海军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
潜艇核动力装置;维修人员;工作原理;作业人员;一回路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潜艇核动力装置维修人员的资格、培训、考核及管理等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潜艇核动力装置维修人员的资格认定和培训。
【与前一版的变化】 本标准代替GJB 1113.2—1991 《潜艇核动力装置维修安全规定 维修人员资格及培训要求》。 本标准与1991年颁布的标准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 a) 取消了原维修人员的职责章节; b) 取消了原对管理人员的层次划分,细化了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分类; c) 在编写格式上取消了固定五章的要求,按GJB 0.1—2001的要求作了较大的修改。

包含术语

维修为使装备保持或恢复到规定状态所进行的全部活动。包括维护和修理。
维修人员从事潜艇核动力装置维修工作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的总称。
管理人员从事潜艇核动力装置维修的组织、调度、质量保证等人员。
技术人员从事潜艇核动力装置维修技术工作的反应堆及安全分析、一回路、二回路、核控和热控及剂量仪表、 辐射防护、放射性三废处理、电气、空调、技术检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作业人员从事潜艇核动力装置维修具体操作的钳工、电工、仪表维修、辐射监测、水质分析及特殊工种的作业 人员。

替代标准

引用文件/被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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