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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GJB 3568-99
航空发动机防火安全设计要求
Fire safety design requirements of aircraft engines
1999-03-24
1999-09-01
有效
李建华;夏道儒;夏越美;陈勤生;
航空工业总公司六○八所;三○一所;六○六所;
航空工业总公司
航空工业总公司三○-所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
发动机机匣;航空发动机;着火源;易燃;防火墙
【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航空发动机的防火安全设计要求。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航空燃气涡轮发动机及其附件的防火安全设计。
【与前一版的变化】

包含术语

标准火焰由燃烧器产生的符合下列要求的火焰: 温度为:1100±80℃ 热流量密度为:1 16±10W/m2 (见 HB 6167.14 第 3.2 条)
耐火零件、部件及附件符合下述第 3.2.1 条或第 3.2.2 条要求的能力。 3.2.1零件、部件及附件在规定工作状态下经受标准火焰作用 5min 后,能满足下列要求: a.能支承正常的结构载荷; b.泄漏的易燃流体不足以维持火情; c.不会造成二次着火源; d.能执行预定功能,但允许发动机额定功率降低不超过 25%; e.不减弱发动机正常调节或停车的能力。 3.2.2 零件、部件及附件为铝合金制件,或其材料和结构能承受的耐热能力不低于铝合金。
防火零件、部件及附件符合下述第 3.3.1 条或第 3.3.2 条要求的能力。 3.3.1 零件、部件及附件在规定工作状态下经受标准火焰作用15min 后,能满足下列要求: a.能支承正常的结构载荷; b.泄漏的易燃流体不足以维持火情; c.不会造成二次着火源; d.不会造成发动机非包容的故障; e.必须是耐火的。 3.3.2 零件、部件及附件为钢制件,或其材料和结构能承受的耐热能力不低于钢制件。
防爆零件、部件及附件不会引起周围的任何易爆混合物爆炸的能力。
着火危险区飞机动力装置附近的火警区、易燃区、着火区。
火警区存在着火源,包含输送易燃流体的管路或附件,由于单一故障能弓 l 起易燃流体泄漏的区 域。
易燃区包含输送易燃流体的管路或附件,但没有着火源的区域。
着火区不包含输送易燃流体的管路或附件,但存在着火源的区域。
着火源在 5min 内能将邻近的材料或流体加热到其着火点的能源。
易燃材料在去除着火源后能继续燃烧 lOs 以上的材料。
非易燃材料在去除着火源后 10s 内能停止燃烧的材料。
防火墙封闭潜在的易燃混合物,并阻止其进入火警区和着火区,或防止火焰传到关键结构件的隔 板。
隔火板防止火焰窜入到需要保护部位的隔板。
隔热层隔离发动机附件或区域以防止其过热产生不利影响的隔板或隔层。包括下列两种类型: a.A 型—钣金屏罩或壁; b.B 型—低导热率的隔热材料。
防易燃蒸气泄漏装置在承受最大工作压差的规定工作时间内,防止泄漏的易燃蒸气量在邻近的火警区内形成 可燃混合物的装置。
标准的发动机热环境在发动机型号规范规定的推力或功率、环境温度、高度和马赫数范围内,装在发动机舱内 的发动机,于空中和地面正常工作时所处的热环境状态。不包括下列状态: a.空中停车; b.飞行时,发动机舱罩意外打开或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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