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火焰: | 由燃烧器产生的符合下列要求的火焰:
温度为:1100±80℃
热流量密度为:1 16±10W/m2
(见 HB 6167.14 第 3.2 条) |
·耐火: | 零件、部件及附件符合下述第 3.2.1 条或第 3.2.2 条要求的能力。
3.2.1零件、部件及附件在规定工作状态下经受标准火焰作用 5min 后,能满足下列要求:
a.能支承正常的结构载荷;
b.泄漏的易燃流体不足以维持火情;
c.不会造成二次着火源;
d.能执行预定功能,但允许发动机额定功率降低不超过 25%;
e.不减弱发动机正常调节或停车的能力。
3.2.2 零件、部件及附件为铝合金制件,或其材料和结构能承受的耐热能力不低于铝合金。 |
·防火: | 零件、部件及附件符合下述第 3.3.1 条或第 3.3.2 条要求的能力。
3.3.1 零件、部件及附件在规定工作状态下经受标准火焰作用15min 后,能满足下列要求:
a.能支承正常的结构载荷;
b.泄漏的易燃流体不足以维持火情;
c.不会造成二次着火源;
d.不会造成发动机非包容的故障;
e.必须是耐火的。
3.3.2 零件、部件及附件为钢制件,或其材料和结构能承受的耐热能力不低于钢制件。 |
·防爆: | 零件、部件及附件不会引起周围的任何易爆混合物爆炸的能力。 |
·着火危险区: | 飞机动力装置附近的火警区、易燃区、着火区。 |
·火警区: | 存在着火源,包含输送易燃流体的管路或附件,由于单一故障能弓 l 起易燃流体泄漏的区
域。 |
·易燃区: | 包含输送易燃流体的管路或附件,但没有着火源的区域。 |
·着火区: | 不包含输送易燃流体的管路或附件,但存在着火源的区域。 |
·着火源: | 在 5min 内能将邻近的材料或流体加热到其着火点的能源。 |
·非易燃材料: | 在去除着火源后 10s 内能停止燃烧的材料。 |
·防火墙: | 封闭潜在的易燃混合物,并阻止其进入火警区和着火区,或防止火焰传到关键结构件的隔
板。 |
·隔火板: | 防止火焰窜入到需要保护部位的隔板。 |
·隔热层: | 隔离发动机附件或区域以防止其过热产生不利影响的隔板或隔层。包括下列两种类型:
a.A 型—钣金屏罩或壁;
b.B 型—低导热率的隔热材料。 |
·防易燃蒸气泄漏装置: | 在承受最大工作压差的规定工作时间内,防止泄漏的易燃蒸气量在邻近的火警区内形成
可燃混合物的装置。 |
·标准的发动机热环境: | 在发动机型号规范规定的推力或功率、环境温度、高度和马赫数范围内,装在发动机舱内
的发动机,于空中和地面正常工作时所处的热环境状态。不包括下列状态:
a.空中停车;
b.飞行时,发动机舱罩意外打开或破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