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件: | 若预定的用途没有破坏或损坏,一般不进行分解的产品。 |
·标准零件: | 完全按照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图样)制造的零件。 |
·通用零件: | 在本企业的不同型号,彼此可以通用的,但尚不能定为企业标准的自制零件。其中包括借
用零件。 |
·专用零件: | 为了特殊用途而采用特定方法制造且不适用于其它产品的特异的结构件或机械加工件。 |
·非标准零件: | 本标准中的非标准零件是指不符合3.2、3.3术语的任何零件。 |
·主承制单位: | 承担航空技术装备总体设计和(或)生产的单位。 |
·承制单位: | 承担与航空技术装备配套的系统、分系统、设备等产品的设计、研制及生产的单位。 |
·零件控制委员会(机构): | 根据研制合同建立的一个正式机构,其作用是为了帮助主承制单位(承制单位),对用于航
空技术装备及系统、分系统和设备中零件的选用和文件的编制进行管理。该机构与研制阶段
并存。 |
·基本选用零件清单: | |
·增补的零件清单: | 设计部门在基本选用零件清单中的零件不能满足要求的情况下,经过一定的批准程序编
制的基本选用零件清单外的零件(不含专用零件)的清单。 |
·型号使用的零件清单: | 型号设计已使用的全部零件,按规定的分类项目分类整理的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