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登 录   个人中心   系统维护   用户注册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按章节阅读
4-般要求
5详细要求
5.1危害评价
5.1.1激光器输出参数
5.1.2激光器危害分类
5.1.3警告标志。
5.1.4使用环境
5.2眼和皮肤照射限值
5.3激光器危害控制措施
5.3.1室外使用激光器
5.3.2室内使用激光器
5.3.3附加危害的控制
5.4眼和皮肤的防护要求
5.5安全防护测量要求
5.6激光器使用的安全管理
附录A:激光器分类计算举例
附录B:激光器的危害评价计算举例

军用激光器危害的控制和防护  

GJB 470A-97

5.3.1 室外使用激光器

5.3.1.1 激光靶场和训练区
5.3.1.1.1 由5.1.4.2.1条的方法计算出的标称眼危害距离超过靶场或训练区的边界时,尤
其是使用光学放大仪器和存在大气湍流情况,需用不透明的漫反射材料、土堆、山丘、稠密的树
林或其他建筑将光束终止。
5.3.1.1.2 必须根据激光器工作台的稳定性、激光发射方式(地面发射、空中发射等)、操作者
熟练程度,确定靶区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的缓冲区大小。稳定的激光工作台(重型三角架、静
止的战车、加固的装配台等)可考虑2mrad(约2密位)的缓冲区.不稳定的或移动的工作台。至
少需5mrad(约5密位)的缓冲区
5.3.1.1.3 靶区内及光束终止材料上,所有可能引起镜面反射的物体都要从光路中移开或遮盖。
5.3.1.1.4 靶场和训练区内,要按GJB 895中的警告标志标出危害区范围。必要的地方要设
障碍物、岗哨或警戒人员,未经许可,无关人员、车辆或飞机不得进入靶场和训练区。
5.3.1.2 靶标
当靶标不能用漫反射材料时,对其反射光应采取防护措施。
5.3.1.3 激光器操作
5.3.1.3.1 激光器操作者应是经许可的熟悉安全操作程序的人员。
5.3.1.3.2 激光发射前,应通过信号(如:手势、旗语)或无线电通讯等方式通告靶场和训练区
内全体人员,以使有关人员作好安全防护准备。
5.3.1.3.3 除非靶场和训练区管理人员特别许可,或训练科目所必须,光束只能指向靶标,不
能瞄准人、反射镜面、靶场或训练区以外的目标;禁止在标称眼危害距离内有意追踪非目标交
通车辆或飞机;如果激光辐射超过照射限值,只有在配戴防护眼镜或皮肤防护器材的情况下,
才能进行两个相对方向的训练。
5.3.1.3.4 机载激光器的激光束应瞄准指定的靶区;当危害距离内出现人员时,应立即停止
发射;飞机未进入发射位置.激光器不得开机。
5.3.1.4 个人防护
激光危害区内的全体人员都应戴符合GJB 1762所要求的防护眼镜。当辐照度或辐照量
超过皮肤照射限值时,还必须采取5.4.2条规定的皮肤防护措施。
5.3.1.5 恶劣天气和夜间操作
雨、雪、雾天气和夜间环境下使用3类激光器时,不需额外控制措施,但使用4类激光器
时,人员需戴防护眼镜,必要时还需采取其它防护措施。
5.3.1.6 运输和存放
5.3.1.6.1 训练或试验结束后,行军途中或存放激光器时,激光器输出口必须用不透光的罩
盖住。
5.3.1.6.2 除非维护手册中允许,否则.激光器未处于工作状态或从固定支架上取下时不得开机。

上一节  下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