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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般要求
5详细要求
5.1危害评价
5.1.1激光器输出参数
5.1.2激光器危害分类
5.1.3警告标志。
5.1.4使用环境
5.2眼和皮肤照射限值
5.3激光器危害控制措施
5.3.1室外使用激光器
5.3.2室内使用激光器
5.3.3附加危害的控制
5.4眼和皮肤的防护要求
5.5安全防护测量要求
5.6激光器使用的安全管理
附录A:激光器分类计算举例
附录B:激光器的危害评价计算举例

军用激光器危害的控制和防护  

GJB 470A-97

5.2 眼和皮肤照射限值

5.2.1 平行光束的眼照射限值
平行光束的眼照射限值见GB 7247中表V1及图9、图10的修正曲线。表4为典型军用
激光器的眼照射限值的具体规定。

5.2.2 发散光束的眼照射限值
发散激光眼照射限值见GB 7247中表Ⅶ及图9~11的修正曲线。
5.2.3 皮肤照射限值
皮肤照射限值见GB 7247中表Ⅷ及图9、图10修正曲线。
5.2.4 重复脉冲或调制激光的照射限值
当人员受到一列重复脉冲或调制激光照射时,眼和皮肤的照射限值必须用下述方法确定:
利用a、b和c条件中限制性最强的一条确定400~1400nm波长范围的EL值,用a、b中
限制性最强的一条确定其它波长的EL值。
a.脉冲列中任一单脉冲的照射量不应超过这一单脉冲的EL值;
b.持续时间为t的一列脉冲激光平均辐照度不能超过相应脉宽的单脉冲EL值;
c.脉冲列中任一单脉冲的照射量不得超过单脉冲的EL值与照射时间内脉冲总数N1/4的积,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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