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4.1 室内使用
对封闭的、或被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1类、2类或3A类
激光器,危害评价时不必考虑
环境影响因素,而对于3B类和4类
激光器必须考虑:
a.直射光束的危害距离;
b.如果光路中存在镜面反射,需确定危险反射光距反射面的距离;
c.如果存在漫反射,还应估计漫反射光危害的可能性和距离;
d.
激光器的其它危害可能性。
5.1.4.2 室外使用
室外试验、军事训练等使用条件下,应考虑影响激光危害区范围的主要因素。
5.1.4.2.1 大气衰减的影响
经大气传输后的激光强度将衰减,发散度为9的一高斯型光束经大气传输衰减后,在r处
的平均辐照量或平均辐照度应为:
5.1.4.2.2 闪烁和“热点”的影响
大气湍流可使光束聚焦,产生闪烁现象,或光束模式的不均匀,使光束内局部的辐照度或
辐照量增高,即形成“热点”,当地对地军事训练时,应以“热点”处的辐照度或辐照量评价其危
害。
5.1.4.2.3 光学放大仪器的影响
用不带激光安全滤光片的光学放大仪器(望远镜、或带望远系统的观瞄镜、炮队镜、潜望镜
等)束内观看时,眼的辐照度或辐照量应增加G倍。
5.1.4.2.4 反射面的影响
车辆和建筑物的窗玻璃、静止水面,均能产生危险的镜面反射,在危害评价中需考虑全光
程上这些反射面反射光的危害距离。如果是曲面反射.其辐照度和辐照量随反射面距离的增
加而迅速减小,只是焦点附近的反射光才有危害。
5.1.4.2.5 漫反射体的影响
对4类
激光器或漫反射光被聚焦的3B类
激光器,应考虑光束射程内漫反射光的危害。在
距反射体r距离上,漫反射光的辐照度或辐照量可用公式(3)和(4)计算。表3给出的允许入
射在漫反射面上的
激光辐射照量,供危害评价使用。
5.1.4.2.6 天然反射体的影响
对可见光和近红外
激光辐射,必须考虑天然反射体(如:沙子、混凝土建筑物、油漆、小水珠
等)可能产生镜面反射或漫反射光的危害。
5.1.4.2.7 光束抖动的影响
由于固定
激光器工作台的稳定性和光束的抖动,使远距离上的瞄准光束偏离靶标,为保证
靶区内人员安全,需设置
缓冲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