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电池组: | 在潜艇内按照规定数量和一定电气方式联接的同一型号蓄电池的组合。 |
·充放电蓄电池组: | 在制造厂内,根据充放电设备能力,按照规定数量和一定电气方式联接的蓄电池的组合。 |
·检查蓄电池: | 蓄电池组在充、放电过程中,定期对按百分比抽取的蓄电池进行电压、电解液密度和温度等参数测量
的蓄电池。 |
·长时率: | 5h以上(含5h)的放电时率为长时率。 |
·短时率: | 0.5h~3h(含3h)的放电时率。 |
·周期: | 蓄电池完成-次充电、放电的全过程。 |
·假定周期: | 蓄电池累计充入的电量为1.15G时算作一个假定周期。
假定周期数按公式(6)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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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电平均温度: | 长时率放电时,系指在放电前及放电过程中,各次测得的“检查蓄电池”电解液温度的算术平均值。
短时率放电时,系指在放电前测量所有蓄电池电解液温度的算术平均值。 |
·练习放电: | 试验过程中对蓄电池容量不作考核的放电,即放电到该放电率的时间,但尚未到达终止电压,此时亦
应结束放电;试验中、后期,如果达不到该放电率的时间,则以终止电压为准。 |
·检查放电: | 试验过程中为了考核电池的容量,以规定放电率的电流放电至规定的终止电压的放电。 |
·17h平均放电率放电: | 蓄电池按规定的放电电流,放电17h为止的放电。 |
·正常充电: | 蓄电池在出厂前及寿命试验中,除充电持续时间检查的充电及模拟实艇寿命试验中的多级恒流充电
外,一般情况下所采用的充电方法,充电结束的标志为电解液密度稳定2h不变(变化范围不大于0.005g/cm3),充人电量以上次放出电量的105%~115%为参考。 |
·补充充电: | 充电结束后放置6h以上的情况下,为了维护、试验和检查,用正常充电法的第四阶段充电电流所进
行的充电。 |
·再充电: | 正常充电结束后,静置1h,再用正常充电法的第四阶段充电电流充电3h的充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