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击(触电): | 电流通过人体而引起的病理、生理效应。 |
·接触电流: | 接触-个或多个可触及件时通过人体的电流。 |
·可触及
件: | 用标准试验指或试验针按 5.2 条规定施加时能触及到的零部件。 |
·危险带电: | 从物体上可获得危险接触电流(触电)的电气条件。 |
·额定电压: | 由制造厂商标定的电源电压(三相交流供电时,指线间电压)。 |
·安全特低电压: | 用安全隔离变压器或具有独立绕组的变流器与供电干线隔离开的电路中,导体之间或任何一个导体
与地之间有效值不超过 50V 的交流电压。 |
·0 类设备: | 仅依靠基本绝缘作为防触电保护的设备,当设备有能触及的可导电部分时,该部分不与设施固定布
线中的保护(接地)线相连接,一旦基本绝缘失效,则安全性完全取决于使用环境。 |
·I 类设: | 设备的防触电保护不仅靠基本绝缘,还包括一种附加的安全措施,即将能触及的可导电部分与设施
固定布线中的保护(接地)线相连。 |
·II 类设备: | 设备的防触电保护不仅靠基本绝缘,还具备象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这样的附加安全措施。这种设备
不采用保护接地的措施,也不依赖于安装条件。 |
·III 类设备: | 设备的防触电保护是依靠安全特低电压(SELV)供电,且设备内可能出现的电压不会高于安全特低
电压。 |
·特低电压(ELV)电路: |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在电路的任意两个导体之间或任一导体与地之间电压的交流峰值不超过安全特
低电压限值的二次电路;使用基本绝缘与危险电压隔离,但它既不符合 SELV 电路的全部要求,也不符
合限流电路的全部要求。 |
·安全特低电压(SELV)电路: | 作了适当的设计和保护的电路,使得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和单一故障条件下,它的电压值均不会超过
安全特低电压限值。 |
·限流电路: | 作了适当的设计和保护的二次电路,使得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和单一故障条件下,能从该电路流出的
电流是非危险的电流。 |
·通信网络电压(TNV)电路: | 可触及接触区受到限制的设备中的电路,该电路作了适当的设计和保护,使得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和
单一故障条件下,它的电压均不会超过规定的限值。 |
·保护阻抗: | 当将其连接在危险带电件和可触及导电零部件之间时,其阻抗值、结构和可靠性能够在正常条件和
故障条件下提供电击防护的元器件、元器件组合或由基本绝缘和电流(或电压)限制装置所组成的组合
件。 |
·高完善性: | 不可能有引起本标准含义上的危险的损坏;高完善性零部件可认为在故障条件下的试验中也不易失
效。 |
·绝缘配合: | 考虑了预期微观环境及其它影响作用的情况下电气设备绝缘特性的相互关系。 |
·瞬态过电压: | 振荡的或非振荡的,通常为高阻尼的,持续时间只有几毫秒或更短的短时间过电压。 |
·暂态过电压: | 持续相对长时间(对应于瞬态过电压)的工频过电压。 |
·过电压类别: | 用数字表示瞬态过电压条件 |
·污染: | 任何外来物质(固体、液体或气体)可使绝缘的抗电强度和表面电阻率下降的现象。 |
·污染等级: | 用数字表征微观环境受预期污染程度。 |
·功能绝缘: | 设备正常工作仅需要的绝缘。 |
·基本绝缘: | 对电击防护提供基本保护作用的绝缘。 |
·双重绝缘: | 由基本绝缘加上附加绝缘构成的绝缘。 |
·加强绝缘: | 提供的防电击保护等级相当于双重绝缘的一种单一绝缘结构。 |
·电气间隙: | 在两个导电零部件之间或导电零部件与设备界面之间测得的最短空间距离。 |
·爬电距离: | 沿绝缘表面测得的两个导电零部件之间或导电零部件与设备防护界面之间的最短路径。 |
·正常条件: | 所有防危险措施均完好无损的条件。 |
·单-故障条件: | 一个防危险措施失效或存在一个会引起危险的故障的条件。 |
·保护接地导体: | 用来把设备中的电源保护接地端子同建筑物安装接地点连接起来的建筑物安装布线中或电源线中
的导线。 |
·保护连接导体: | 用来把电源的保护接地端子同设备中为安全目的而需要接地的部分连接起来的设备中的导线或设
备中导电零部件的组合。 |
·保护导体电流: | 正常工作条件下流过保护接地导体的电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