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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电态蓄电池

标准号:GJB 469-88   标准名称:镉镍圆柱密封碱性蓄电池总规范       1988-03-23

基本信息

【名称】 放电态蓄电池
【英文名称】
【定义】 按规定的放电倍率放电至规定终止电压时,蓄电池为放电态蓄电池。

同源术语

·全充电蓄电池按4.8.1规定充好电的蓄电池为全充电蓄电池。
·放电倍率表示五小时率安时容量(C5)的倍数,用安培表示。
例如:25Ah电池的5h放电电流以下式表示:
·终止电压蓄电池的终止电压为放电结束时规定到达的终止电压。
·循环循环为先充好电再放电,-充-放为-循环。
·测定性能按本规范第4章进行试验所得数据。例如容量或循环寿命,称为测定性能。
·规定性能详细规范对参数规定的性能要求数字,如电压、容量、循环寿命、储存寿命称为规定性能。
·合同批根据同一合同条款,分一次或多次检验批提交的同一种型号的全部电池的总数量(所需样 品蓄电池数除外)。
·检验批检验批是根据同一合同、同一类型、同一代码在同处生产的蓄电池数量(所需样品蓄电池 数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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