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 | 保护所有人员免受过量放射危害。 |
·不符合项: | 性能、文件或程序方面的缺陷,因而使某一物项(事项)的质量变得不可接受或不能确定。 |
·程序: | 规定或叙述如何进行某项工作的文件。 |
·法规: | 由核安全管理部门批准要求强制执行的标准。 |
·返工: | 通过完善、再加工、再装配或其他纠正措施,使不符合要求的物项符合原规定要求的过程。 |
·监查: | 通过对客观证据的调查、检查和评价,为确定所制定的程序、细则、技术规格书、规程、标
准、行政管理计划或运行大纲及其他文件是否齐全适用、是否得到切实遵守及实施效果如何而
进行的审核并提出书面报告的工作。 |
·检查: | 通过检验、观察或测量等手段,确定材料、零件、部件、系统、舱室以及工艺(过程)和操作程
序是否符合预定质量要求的各种质量控制活动。 |
·计划: | 叙述或列出有关特定物项、工艺(过程)或服务的具体实施细则或程序的文件。 |
·记录: | 为各种物项的质量和对质量有影响的各种工作提供客观证据的文件。 |
·监督: | 为验证某一物项或活动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而进行的监控和观察。 |
·技术规格书: | 一种书面规定,用于说明物项或工艺(过程)必须满足的要求,必要时,指出如何确定这些
要求是否得到满足的方法。 |
·检验: | 检查工作的一部分,包括对材料、部件、供应和服务事项进行调查、在只靠这种调查就能判
断的范围内,判断它们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质量保证检验一般采用无损检验,包括手动检验、
计量和测量。 |
·建造: | 包括潜艇核动力装置部件的制造和装配、部件和设备的安装以及有关试验的整个过程。 |
·客观证据: | 基于观察、测量或试验,可被核实的、关于某物项或服务质量的定量或定性资料、记录或事
实说明。 |
·见证点: | 在制造、组装、加工、建造、安装过程中可能需见证的特定点。在见证期间必须采取特别规
定的质量控制措施,才能允许该过程往下进行;这种见证不是强制性的,可由责任单位或其指
定的代表进行选择。如责任单位不进行见证,则必须书面通知相应的服务单位。 |
·审查: | 在所考虑的方面,由有资格的人员或小组所进行的独立的评价。 |
·试验: | 使某一物项经受一组物理的、化学的、环境的或运行条件的考验,以便确保或验证该物项
的性能符合规定的要求。 |
·调试: | 使安装好的潜艇核动力装置部件和系统运转,并验证其性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是否满
足有关准则的过程,包括无核反应和带核反应的试验。 |
·退役: | 潜艇核动力装置最终退出运行和随后使其处于规定状态所进行的工作。 |
·停工待检点: | 在某一特定活动期间或之后的规定的停止点。进行下一步工作前,在此点要进行所要求的
检查或试验。 |
·文件: | 对与质量有关的工作、要求、程序或结果加以叙述、定义、规定、报告、说明的文字记录或图
表资料。 |
·物项: | 舱室、系统、部件、零件或材料的通称。 |
·修理: | 将不符合要求的物项恢复到该物项安全可靠地执行其功能的能力不受损害的状态(此状
态下该物项仍可能不符合原定的技术规格书)的过程。 |
·细则: | 对于与某一程序所要求的任务有关的工作,详述如何完成该工作、明确的一步接一步的方
法。 |
·与安全有关的物项: | 适用于其满意的工作对防止事故或减轻事故后果非常重要的潜艇核动力装置舱室、系统
和部件。所指事故能对公众的健康和安全产生过度危害。 |
·运行: | 为了使已建潜艇核动力装置能安全地生产动力而进行的活动。包括启动、正常运行、事故
处理、维护保养及有关的其他活动。 |
·运行单位: | 持有国家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执照(许可证),负责运行潜艇核动力装置的单位。 |
·源地监督: | 为验证一项活动是否按规定的要求来完成,在物项采购或制造地点所进行的审查、观察或
检查。 |
·验证: | 为确定物项、工艺(过程)、服务或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而进行的审查、检查、试验、校
核、监查或其他核实并形成文件的活动。 |
·责任单位: | 对整个潜艇核动力装置负有全面责任的单位。 |
·质量: | 物项和服务所具有的,使其性能满足规定要求的各种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
·质量保证: | 为了对某一物项和某套装置在未来的使用中确能满意工作树立充分信心而进行的所有有
计划有组织的活动, |
·质量控制: | 按规定要求,为控制和测量某一物项、工艺(过程)和装置的性能提供手段的所有质量保证
活动。 |
·质量保证大纲: | 为保证质量所有需规定和完成的活动的综合。这些活动包括两种基本类型:管理性的和技
术性的。质量保证大纲必须形成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