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用、选用或源控产品: | 按照MIL-8TD-100标准的定义和要求绘在代用、选用
或源控图上的产品。 |
·代号标识: | 分类手册H4-1、H4-2、H4-3、H6-1、H8-1和H8-2规定的代号标识。 |
·商用产品: | 由任何供应者在市场上通常销售或提供给公众的设备或物资。 |
·结沟产品: | 为进行结构管理而命名的产品。(MIL-STD-482) |
·结构产品标识(CII): | 为识别结构产品而规定的号码。此标识号规定后,即为不变
的基数,然后再给它规定序号。(MIL-STD-482) |
·设计部门: | 对某军用物资项目设计负责的部门。它可以是政府部门、一承包商、销售
商或其他部门。 |
·设计部门标识: | 设计部门的代号标识(3.2节)。 |
·文件: | 适用的规范、标准、图纸或其他订购资料。 |
·标号: | 用来识别产品的号码。该标号由设计部门规定。设计部门的工程图纸、规
范、标准和检验要求控制着产品的设计。标号可以是十一个规范号、图纸号、零件号、型式
号、类别号、分类号等,它取决于设计部门的编号方法。无论何时,只要绐一个产品规定了
零件号,该零件号姚应该晃(攻包括)设计部门的图纸号,并用作标号。标号应包括作为前缀
的设计部门识别代号 |
·产品: | 产品是用来表示零件、装配件、子裝配件、部件、装置或其他军用物资的
技术术语。 |
·制造厂: | 从事于制造成品或半成品的个人、商号、公司或者有限公司。 |
·制造厂标识: | 实际的制造厂名、注册商标或识别制造厂实际地址的代号标识(3.2
节)。 |
·名称: | 除采购部门另有规定外,名称应是分类手册H6-1中列出的已审批产品
名字和政府一类型名称,若由采购部门规定,则应加上为使于识别所必需的附加字(词)。当
批准的产品名称没有列在H6-1上时,则所用名称应按MIL-STD-10命名,若同于受到
空间限制不能将名称全部拼写出来,则除基本名词或名词短巾外,可按MI-STD-12缩
写。 |
·军用物资的其他产品本: | 标准范围內(1节)除零件、子装配件、装配件、部件、
组件和装置外的产品。 |
·零件、子装配件、装配件、部件、组件和装置应按标准MlL-STD-280定义。: | |
·采购契约识别号政府采购部门的合同或订单号: | 当订货单既有合同号又有订单
号时,则采购契约识别号应由采购部门确定。 |
·注册号: | 政府给一组产品中的各个部件规定的号码,以注册政府所有权,责任和
义务(例如,车辆注册号)。 |
·序号: | 别一族相似部件中的一个单独部件的独有标记,通常按顺序命名。
(MIL-STD-482) |
·特殊性能: | 鉴定产品所必需的有关额定值、工作性能相其他资格。 |
·规范数据: | 诸如规范号、型号、类别号、级号、分类号或其他识别数据资枓。 |
·国家/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存品号: | 国家存品号(NSN)由4-2-34成组排列的13个
数字组成,即8905-00-117-4361。前四个数字是政府供应分类号(FSC);第二组的两个数
字是国家纂尼号(NCB);最后两组是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的识别号。合同中写的或由库存管
理人员规定的存品号,可以在基本的国家存品号(NSN)上加前缀或后缀表示。 |
·U.S.(美国): | 除采购部门按公法或其他政府条令另有规定外,这个编写用来表
示政府所有(例如,车辆、工业土产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