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军用直升机分类: | 本系列规范将军用直升机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攻击直升机又称武装直升机,此类直升机主要用于对地面、空中和水(海)上目标遂行攻
击任务。
第二类战斗勤务直升机此类直升机主要用于执行侦察、通讯、联络、指挥控制、目标指示和校
准、巡逻警戒、中继制导、电子对抗、搜索救援及训练等任务。
第三类运输直升机此类直升机主要执行各类运输任务。 |
| ·结构完整性: | 影响直升机安全使用和成本费用的机体结构件的强度、刚度、耐久性、损伤容限和功能的总称。 |
| ·结构可靠性: | 直升机结构在规定的使用寿命内和规定的使用条件下完成预定功能的能力。 |
| ·耐久性: | 在规定期限内,直升机结构抵抗开裂(包括应力腐蚀或氢脆引起的开裂)、腐蚀、热退化、分层、磨
损和外来物损伤的能力。 |
| ·损伤容限: | 在规定的不修理使用期内,结构抵抗由于缺陷、裂纹或其他损伤引起破坏的能力。 |
| ·气动机械及气动弹性稳定性: | 直升机在使用状态和给定使用寿命内,不因机械和气动原因发生地面共振、空中共振、颤振、发散
以及其他不稳定现象,而保持稳定地工作的能力。 |
| ·生存力: | 直升机躲避或承受人为敌对环境而不影响完成指定任务的能力。 |
| ·耐弹伤能力: | 直升机被弹击损伤后能继续飞行或安全着陆的能力。 |
| ·适坠性: | 直升机在坠毁后能保证机上乘员(至少一名)生存的能力。 |
| ·直升机型式: | 直升机外部结构型式,如按旋翼数量,分为单旋翼、双旋翼及多旋翼式;按提供升力及推进力的不
同方式,分为正常型式、复合式、倾转旋翼式等,此外还可按最大起飞重量,有人或无人驾驶等进行区
分。 |
| ·结构: | 用于抵抗、承受或传递力或运动的、具有刚度和力学稳定性的任何金属或非金属机体构件、元件或
零件。 |
| ·直升机结构: | 在本系列规范中所指的直升机结构是广义的,它包括机体结构、旋翼(含尾桨)、短翼、尾面、传动
系统及外挂物挂架等。 |
| ·机体: | 直升机机身部分的总称,不含旋翼、发动机、传动、燃油、滑油、液压及航空电子、武器等系统。 |
| ·动部件: | 直升机的动部件在本规范中专指旋翼系统和传动系统。 |
| ·关键件: | 出现破坏直接危机飞行安全,导致灾难性事故的结构件。 |
| ·重要件: | 出现破坏不直接影响飞行安全,但直接影响任务完成的结构件。 |
| ·-般件: | 出现破坏不直接影响飞行安全和任务完成的结构件。 |
| ·复合材料: | 由异质、异性、异形的有机聚合物、无机非金属、金属等材料作为基体或增强体,通过复合工艺组
而成的材料,除具备原材料的性能外,同时能产生新的性能。 |
| ·真空速: | 直升机相对于周围没有扰动大气的速度。 |
| ·指示空速: | 未经仪表、位置修正,但作了反映海平面标准大气绝热压缩流校准的空速指示器的读数。 |
| ·校准空速: | 对指示空速进行仪表误差、延迟误差和位置误差修正后的空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