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载设备: | 装在被测物体上的天线、电池、传感器、信号调节器、采集装置、发射机、电缆网及其它遥测
设备的总称。 (GJB 727-89 遥测系统术语) |
·地面保障设备: | 飞机地面保障设备是在地面为飞机结构、系统、分系统和机载设备或成品在预期的环境下
使用所需要的所有设备。如:飞机结构、系统、机载设备的使用、维修、翻修、防护、运输等所需要
的设备。 (HB 6695-93 飞机地面保障设备工作单元代码的编制) |
·飞机地面保障设备动力源: | 为飞机地面保障设备实现其规定功能而提供的电源、液压源、气源及发动机。 (GJB 3220-98 飞机地面保障设备动力源通用要求) |
·飞机地面保障设备: | 在地面为飞机结构、系统、分系统和机载设备或成品在预期的环境下使用而需要的所有设
备,如:飞机结构、系统、机载设备的使用、维修、翻修、防护、运输等所需要的所有设备。
本规范中的飞机地面保障设备不包括下列设备:
a. 通用的动力和非动力的手用工具;
b. 某些非直接保障的设备及产品;
c. 通用机床、设备;
d. 仅研制部门使用的设备。 (GJB 1132-91 飞机地面保障设备通用规范) |
·飞机的初始备件(随机备件): | 飞机的初始备件是指飞机在保证期内,用于保持和恢复飞机主机、机载设备与地面保障设
备设计性能所必需的不可修复件和部份可修复件。不可修复件包括消耗性备件和部分易损性
备件。可修复件主要指供修理周转的外场可更换件(LRU)和内场可更换件(SHU)。
该类备件是随飞机一起交付用户的备件,其费用计入飞机成本。配套比例可根据机型大
小、使用情况不同、备件的复杂程度、价格多少和使用频度具体确定。例如,歼击机与强击机的
配套比例通常为1:1,1:4,1:8,1:24,等。比例前项为备件数,后项为飞机数。 (HB 7384-96 军用飞机备件配置要求) |
·地面保障设备: | 为保障直升机及其所有机载设备的使用与维修所需的地面设备。 (GJB 1613.6-93 直升机维修性通用要求显示、电气与飞行控制系统) |
·随机备件: | 与装备成套配备、携行运用,供基层级维修更换的备用元器件、零部件和模块。 (GJB 3914-99 电子对抗装备随机备件概算) |
·初始随机备件: | 由装备的承制方负责生产、采购并随装备配套出厂的备件。 (GJB 3914-99 电子对抗装备随机备件概算) |
·复杂机载设备: | 带有若干相对独立的子系统或由若干外场可更换单元(LRU)组成,并具有一定自检测能力的设备。 (GJB 5572-2006 机载设备维修手册编制要求) |
·简单机载设备: | 功能相对简单或由单一 LRU 组成,可具有(也可不具有)原位自检测能力的设备。 (GJB 5572-2006 机载设备维修手册编制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