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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用激光器危害的控制和防护  

GJB 470A-97

4 -般要求

4.1 评价激光器危害主要考虑激光器对人员的损伤能力、激光器使用环境和可能被照射人员
等因素。军用激光器室外使用时必须首先考虑眼的危害距离,并确定激光危害区。
4.2 根据危害分类结果,对有潜在危险的激光器,必须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将人眼和皮肤受
危害照射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
4.3 控制措施应考虑激光器的危害类别、使用环境、操作方式、现场人员等因素。通常情况
下,室内使用时以工程控制为主,室外使用环境下还要采取严格的行政管理措施。针对军用激
光器使用特点,主要规定3B类和4类激光器的靶场控制措施,同时对室内使用环境下的激光
器和人员提出控制要求。工程控制措施应执行GB 7247中第二篇的规定。
4.4 激光辐照量或辐照度超过眼和皮肤照射限值区域内,人员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4.5 评价已确定危害类别的军用激光器,一般不需再进行本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测量。未经
分类或已分类的激光器被改装、调整或因室外使用环境已影响光束强度分布的情况下必须执
行本标准规定的测量要求。
4.6 激光器辐射参数和防护镜性能测量方法、测量仪器等细则需执行GJB 894和GJB 2408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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