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评价
激光器危害主要考虑
激光器对人员的损伤能力、
激光器使用环境和可能被照射人员
等因素。军用
激光器室外使用时必须首先考虑眼的危害距离,并确定激光危害区。
4.2 根据危害分类结果,对有潜在危险的
激光器,必须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将人眼和皮肤受
危害照射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
4.3 控制措施应考虑
激光器的危害类别、使用环境、操作方式、现场人员等因素。通常情况
下,室内使用时以工程控制为主,室外使用环境下还要采取严格的行政管理措施。针对军用激
光器使用特点,主要规定3B类和4类
激光器的靶场控制措施,同时对室内使用环境下的激光
器和人员提出控制要求。
工程控制措施应执行GB 7247中第二篇的规定。
4.4 激光辐照量或辐照度超过眼和皮肤照射限值区域内,人员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4.5 评价已确定危害类别的军用
激光器,一般不需再进行本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测量。未经
分类或已分类的
激光器被改装、调整或因室外使用环境已影响光束强度分布的情况下必须执
行本标准规定的测量要求。
4.6
激光器辐射参数和防护镜性能测量方法、测量仪器等细则需执行GJB 894和GJB 2408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