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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GJB 696-89
潜艇核动力设施放射性废液海洋排放要求
Requirements of radioactive waste liguor disposal into the sea for submarine nuclear power installations
1989-08-24
1989-12-31
有效
孙培铨;王洪升;
海军司令部防化研究室;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海军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放射性废液;动力设施;核潜艇;工作人员;海洋排放
【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核潜艇及其有关沿海设施放射性废液排入海洋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及其管理 限值。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核潜艇及核潜艇基地、试航基地、修造厂和试验、训练停靠码头等有关的沿 海设施。
【与前一版的变化】

包含术语

潜艇核动力设施指核潜艇及其有关的沿海设施。
每处潜艇核动力设施指每个港口所停靠的全部核潜艇及其有关设施。
试航基地指担负核潜艇试航任务的基地。
导出限值为辐射防护实际工作的需要,根据适合于某情况的一定模式,由基本限值推导出的限值。 例如工作场所的空气污染、表面污染和环境污染的限值以及海水中放射性核素导出限制浓度 等。
管理限值由主管部门或运行单位所制定的限值。通常,它比导出限值更严,在个别情况下也可等于 导出限值。
目标值它属于管理限值,可以表示为剂量当量(称为剂量目标值)或其它导出量如放射性物质释 放量等(称为管理目标值)。
正常运行工况核潜艇在规定的运行限值和条件范围内的运行,包括停堆状态、功率运行、停堆过程、启 动、维修、试验和换料等。
事故工况潜艇核动力装置运行中极少出现的对运行工况的严重偏离。若有关的专设安全设施不能 按设计要求发挥作用,则放射性产物的释放可能会达到不可接受的程度。
放射性废液放射性浓度大于“公众导出食人浓度”DIC(公众)的液体废物(见附录A)。

引用文件/被引文件

辐射防护规定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核潜艇放射卫生防护规定
核潜艇基地放射卫生防护规定
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
核电站放射卫生防护规定
核科学技术术语

相关标准

潜艇用直流推进电机技术条件
潜艇直流推进电机及辅助设备规范
核潜艇舱室空气组分容许浓度
常规动力潜艇舱室空气组分容许浓度
核潜艇舱室空气组分容许浓度
潜艇舱室空气45种组分检测方法氨气含量的测定 检定管法
潜艇舱室空气45种组分检测方法乙醇胺蒸气含量的测定 检定管法
潜艇舱室空气45种组分检测方法氟化氢含量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潜艇舱室空气45种组分检测方法氯化氢含量的测定 环炉法
潜艇舱室空气45种组分检测方法硫酸雾含量的测定 环炉法

包含图表

控制值
放射性废液分类表
放射性废液排放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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