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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GJB 6696-2009
3025kHz~18030kHz航空移动通信(OR)业务频率分配和电磁兼容要求
Frequency allotment plan between 3025kHz and 18030kHz for the aeronauticalmobile(off-route) services and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requirements
2009-05-25
2009-08-01
有效
谢绍斌;何丽;周霞;吕庆晋;刘正锋;付晓;王林志;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电磁频谱管理中心;空军工程大学;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装备部综合计划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
GJB 832A-2005>电子系统标准>无线电管理标准(XFL 1271)
移动通信;航空器电台;航空电台;同频复用距离;发射类别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3025kHz~18030kHz 之间航空移动通信(OR)业务(以下简称航空移动通信(OR)业务) 频率分配和电磁兼容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领地、领空和领海(港、澳、台地区除外),使用的航空电台与航 空器电台航空移动通信(OR)业务的频率分配和应用。
【与前一版的变化】

包含术语

航空电台用于航空移动通信业务的陆地电台。
航空器电台用于航空移动通信业务,设在航空器上的移动电台。
航空移动通信业务在航空电台和航空器电台之间,或航空器电台之间的一种移动通信业务。营救器电台可参与此种业 务;应急示位无线电信标电台使用指定的遇险与应急频率也可参与此种业务。
航空移动通信(OR)业务供主要是国内或国际民航航线以外的通信使用的航空移动通信业务,包括那些与飞行协调有关的通 信。
频率分配规定某些频率(或频道)给某一个或多个部门在规定条件下使用的一种计划。
无用发射包括带外发射和杂散发射。带外发射是指由调制过程产生、刚超出必要带宽的一个或多个频率上发 射,而杂散发射除外;杂散发射是指在必要带宽之外一个或多个频率上的发射,其发射电平降低而不致 影响相应信息传输,包括谐波、寄生、互调及变频产物发射,而带外发射除外。
半复用距离同频复用距离的一半。某一频率的同频复用距离等于该频率满足一定同频干扰防护率下的服务距离 与干扰距离之和。参见附录 A。

包含图表

3 025kHz~3 155kHz
3 025kHz~3 155kHz
4 700kHz~4 750kHz
5 680kHz~5 730kHz
6 685kHz~6 765kHz
8 965kHz~9 040kHz
11 175kHz~11 275 kH
13 200kHz~13 260kHz
15 010kHz~15 100kHz
17 970kHz~18 030kHz
发射类别和功率限值
无用发射限值
各频段对应的半复用距
复用距离、服务距离和

标准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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