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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HB 6697-93
民用飞机多功能电子显示器最低性能要求
1993-02-22
1993-08-01
有效
秦焕宇;李同泽;汪乃扬;
301所;171厂;
航空工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航天工业部
电子显示器;平视显示器;敏感性试验;显示面;飞行人员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飞机上使用的多功能类的电子显示器(以下简称电子显示器)必须满足 的最低性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驾驶员和其它飞行人员所用的各类单色和彩色电子显示器,包括装在仪表 板上的下视显示器和电一光型的平视显示器。 本标准不适用于单用途(单功能)的电子显示器(如气象雷达、燃油油量、无线电高度、数字 式时钟的显示器等)。
【与前一版的变化】

包含术语

最低性能要求最低性能要求规定了在正常飞行期间(滑跑、起飞、爬升、巡航、下降、着陆)由飞行和环境 条件所决定的最低设计要求。它也规定了正常飞行期间安全飞行所必需的最低要求。
冗余采用多路数据传输线和多种处理方法使系统具有失效容差。
有效显示面用于显示符号的那部份显示面。通常,有效显示面是指含有显示介质(如荧光粉)的平面或 等弧曲面。
显示中心有效显示面的中心。
有效显示面中心80%从显示中心到有效显示面边缘距离的80%的点的轨迹构成的区域。
不确定或错误的信息可能与预定信息的含义作出不同理解的信息.
设计眼位设计眼位是观察者的眼睛相对显示中心的空间位置,是由制造人为满足本标准要求而确 定的。设计眼位是包含在规定的设计眼睛观察包络之内。
亮度在给定方向上观察到的单位投射表面的光强。
线宽在亮度分布曲线上50%峰值亮度处的宽度。
产生背景电子显示器自身产生的背景,字符可以叠加在此背景上。
环境背景除产生背景之外的背景。
闪烁不希望出现的部份或全部的显示亮度迅速的瞬态变化。
颤动在设计眼位上人眼可觉察到的不希望出现的迅速的运动。

引用文件/被引文件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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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图表

典型的电子显示器方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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