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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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应符合GJB 151.1—86的规定,用以确定空间飞行器的设备、分系统及地面辅助设备的电磁发射和敏感度要求和极限值。
1.1 A2类设备和分系统的分类
A2类设备和分系统的分类见表1。
{5bbf57ad3eb0c0c15c36fe23fd5ac1d8.jpg}1.2 试验项目的要求试验项目的要求见表2。
{3aa0099a583ffcdea76b504ba8a00e01.jpg}如适用时,极限值必须满足要求,测试方法按GJB152—86或批准的电磁干扰试验大纲进
行。
2 CE01(有限适用)
2.1 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25Hz~15kHz频段内下列各类外部连接线的窄带发射:交、直流电源线、地
线或内部不接地的零线,试样的继电器、线圈、电子管、定时器、投弹装置等,提供能量或进行控
制的连接线.
本要求不适用于信号线,例如时标、中频、音频、点火、数字、射频等信号线.若订货方有此
要求,需作特殊说明。
2.2 极限
2.2.1 交直流电源线和互连控制线
这些导线的电磁发射不应超过图1规定的极限值,测试时用的有效带宽不大于75Hz。
2.2.2互连信号线
如要求信号线也适用本要求时,则应根据传输信号的功率电平、必需的信息带宽和脉冲上升时间等,具体规定极限值,并应由订货方同意。
3 CEO3
3.1 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下列各类外部连接线的窄带发射:交、直流电源线、地线或内部不接地的零
线、试样的继电器、线圈、电子管、定时器、投弹装置等,提供能量或进行控制的连接线。
本要求不适用于信号线,例如时标、中频、音频、点火、数字、射频等信号线。若订货方有此
要求,需作特殊说明。
3.2 极限
3.2.1 交直流电源线和互连控制线
这些导线的窄带电磁发射不应超过图2规定的极限值,宽带电磁发射不应超过图3规定
的极限值。
3.2.2互连信号线
如要求信号线也适用本要求时,则应根据传输信号的功率电平、必需的信息带宽和脉冲上
升时间等,具体规定极限值,并应由订货方同意。
4 CE06(有限适用)
4.1 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有天线馈线或直接与天线相边的设备和分系统,其频率范围取决于试样的
工作频率(见GJB 152—86)。
下列情况对发射机的谐波和乱真发射不作要求:
a.发射机绝对峰值功率小于或等于-10dBW(0.1W);
b.在发射机(按键状态)的必需带宽或基频的±5%范围内的频率。
仅供陆军使用时,并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用RE03的方法代替CE06来测量发射机(按键
状态)的谐波和乱真发射:
a.发射机平均功率大于5kW;
b.试样基频大于1.24 GHz;
c.试样的天线是发射机整体的一部分,且不能用合适的假负载来代替;
d.采用波导传输线,工作频率低于1.24 GHz的设备和分系统。
4.2 极限
在试样天线端子上的传导发射不应超过第4.2.1款~第4.2.3款中规定的值。
4.2.1 接收机
a.窄带发射:34dB μV
b.宽带发射:40dB μV/MHz。
4.2.2 发射机(抬键和待发状态)
a.窄带发射:34dB μF
b.宽带发射:40dBμV/MHz。
4.2.3 发射机(按键状态)
除二次和三次谐波以外的所有谐波发射和乱真发射的峰值功率应比基频功率低80dB i二
次和三次谐波应抑制在40+101gP(P为基频峰值功率,单位为瓦)或80dB,选其低者。
5 CE07
5.1 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设备或分系统的交直流电源线。
5.2 极限
由开关引起的传导瞬变过程不应超过下列值;
a.交流电源线;额定电压有效值的±50%;
b.直流电源线:额定电压的+50%,-50%。
6 CS01
6.1 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设备和分系统的电源线,包括设备和分系统地线和内部不接地的中线。
本要求不适用于电源频率士5%内的频率。
设备和分系统内部没有灵敏度优于100mv的电路,经订货方同意,可以取消本要求。
6.2 极限
当试样电源线上注入等于或小于图4中数值的电磁能量时,该试样不应出现任何故障、性
能降低或超出单个设备和分系统规范中规定的指标容差。
如果采用GJB152—86规定的功率源,当在0.5Ω负载上耗散功率调整到50W时,若试样
电源输入端电压仍达不到所要求的值,但只要求试样对此功率信号源的输出不敏感,则也认为
满足本要求。
7 CS02
7.1 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设备和分系统的电源线,包括设备和分系统地线和内部不接地的中线。
7.2 极限
将内阻为500的信号源在校准电阻上给出的1V电压,不通过电源引线直接加到试样的
电源输入端上,如GJB152-86第.14.3条和图11(a)所示,试样不应出现任何故障、性能降低
或超出单十设备和分系统规范中规定的指标容差。
如果内阻为50Ω的信号源输出为1W时,试样电源输入端的电压仍达不到所要求的值,但
只要试样对信号源的输出不敏感,则也认为满足本要求。
8 CS03(有限适用)
8.1 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接收设备和分系统,如接收机、射频放大器和无线电收发机等。其频率范围
取决于试样的工作频率(见GJB 152-86)。
8.2 极限
当试样注入下述两种信号时,试样不应出现超过单个设备和分系统规范中规定的两种信
号的任何互调产物。
a.信号发生器1输出比GJB 152—86规定的、为获得标准参考输出所需要的电平高
6 6dB;频率fl在200~400 MHz或2~25MHz范围内,信号发生器输出应比参考电平高80dB;
b.信号发生器2输出比GJB 152—86规定的1为获得标准参考输出所需要的电平高
66dB,但其功率电平应低于10dBm。
9 CS04(有限适用)
9.1 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接收设备和分系统,如接收机、射频放大器和无线电收发机等。其频率范围
取决于试样的工作频率(见GJB 152-86)。
9.2 极限
当试样加上图5所示的试验信号时,不应出现任何不希望有的响应。
1O CS05(有限适用)
1O·1 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接收设备和分系统,如接收机、射频放大器和无线电收发机等。其频率范围
取决于试样的工作频率(见GJB 152-86)。
1 0.2 极限
当信号发生器2给试样注入比GJB 152—86规定的、为获得标准参考输出所需要的电平
高6 6dB,且功率不超过10dBm时,该试样不应由于交叉调制而出现任何故障、性能降低或超出
单个设备和分系统规范中规定的指标容差。
11 CS06
11.1 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设备和分系统的电源线,包括设备和分系统地线和内部不接地的中线。
11.2 极限
将如图6所示波形的尖峰信号依次加到试样的交直流电源线上时,该试样不应出现任何
故障、性能降低或超出单个设备和分系统规范中规定的指标容差。图中E和t值如下:
a.尖峰信号1(陆军): E1=200 V t,t1≥10μs ;
b.尖峰信号2(空军和海军):E1=100V,t2≤0.15μS
11.2.1 有保护的电源输入
对于电源输入端有压敏电阻保护的设备和分系统,如果注入E值等于压敏电阻最大安全
电平的尖峰信号而不敏感时,则认为满足本要求。
1 2 CS07(有限适用)
1 2.1 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采用静噪电路的接收设备和分系统。
12.2 极限
a.要求1:用内阻为50Ω的脉冲信号发生器,在试样输入端匹配地注入90dBμV/ MHz电
压时,静噪电路不应打开。
b.要求2:当下列两个信号加到试样的输入端时,静噪电路不应打开。信号1是未调制
的射频信号,其频率是接收机的调谐频率,而辐值是用以调整噪声抑制门限射频电压的三分之
二。信号2是50dB μV/MHz的脉冲信号。
13 RE01(有限适用)
13.1 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试样基频和包括谐波在内的所有乱真发射。
如需要时,RE01也适用于设备和分系统、电缆(包括控制、脉冲、中频、电源等电缆和天线
馈线)和试样互连线的辐射发射。
本要求不适用于天线辐射。
13.2 极限
磁场辐射发射不应超过图7给出的极限值。
14 RE02
14.1 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设备和分系统、电缆(包括控制、脉冲、中频、电源等电缆和天线馈线)和试样
的互连线的辐射发射;频率范围适用于14 kHz~1 GHz的宽带发射和1 kHz~10GHz的窄带发
射。在窄带时,本要求适用于试样基频和包括谐波在内的所有乱真发射。但不适用于天线辐
射。
14.2 极限
电场辐射发射不应超过第14.2.1款和第14.2.2款的规定。超过30MHz时,水平和垂直
极化波均应满足本要求。
14.2.1 窄带电场发射
窄带电场发射不应超过图8中相应的极限值,其测试距离按GJB 152-86的规定。
14.2.2 宽带电场发射
所有设备和分系统的宽带电场发射,不应超过图9中相应的极限值,其测试距离按
OJB 152—86的规定,并包括下列开关瞬态作用引起的辐射:
a.电子或电器开关电路的周期性自动转换;
b.发话按键的启动(即发射机的键控);
c.手动开关的转换。
15 RE03(有限适用)
15.1 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有天线馈线及直接与天线相连的设备和分系统。其频率范围取决于试样的
工作频率(见GJB 152—86)。
发射机绝对峰值功率小于或等于-10d BW(0.1 W)时,不作要求。
本要求不适用于试样必需带宽或基频±5%范围内的频率.
15.1.1 陆军要求
当符合下列任一条件时,本要求适用于仅为陆军用的设备和分系统:
a.发射机平均功率超过5kW j
b.试样的基频超过1.24 GHz
c.试样的天线是发射机的组成部分,且不能用假负载来代替;
d.采用波导传输线,工作频率低于1.24 GHz的设备和分系统。
15.1·2 空军和海军要求
当乱真发射和谐波发射不能用CE06方法确定时,在合同中规定并经过批准后可适用本
要求。
15.2 极限
除二次和三次谐波以外,所有谐波发射和乱真发射的峰值功率应比基频功率低80dB,二
次和三次谐波应抑制在40+101gP(P为基频峰值功率,单位瓦)或80dB t选其低者。
16 RS02
16.1 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所有军用部门使用的设备和分系统。
16.2 极限
16.2.1 尖峰信号
当试样注入如图6所示波形的试验尖峰信号时,该试样不应出现任何故障、性能降低或超
出单个设备和分系统规范中规定的指标容差。图中E和t值如下:
a.尖峰信号1:E1=20 0v,t1≤10μS
b.尖峰信号2:E2=100V,t2≥0.15μS。
16.2.2 电源频率
将与试样电源频率相同的20A信号加到该试样的测试线上时,试样不应出现任何故障、
性能降低或超出单个设备和分系统规范中规定的指标容差。
17 RS0 3
17.1 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14kHz~1OGHz频率范围内的所有设备和分系统,在10~400Hz频率范围
内,本要求只适用于星载和弹载发射机的全部有用频率。
17.2 极限
当试样加上小于或等于本要求规定的辐射电场时,该试样不应出现任何故障、性能降低或
超出单个设备和分系统规范中规定的指标容差。在30MHz以上,水平和垂直极化波都应满足
本要求,下述各值作为最小值。如果设备或分系统在其寿命周期工作中,可能遇到的环境电磁
场超过此值时,则要修改GJB152-86的方法,并记入电磁干扰测试大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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