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构形: | 飞机上除被预定作为机动翼面外的所有装置,诸如襟翼、缝翼、座舱盖、起落架、限速装置
和炸弹舱门等,应处于关闭或收上位置。 |
俯冲改出或高阻构形: | 除限速装置受可用驱动力或功率限制的全开位置外,其构形应与基本构形相同。 |
高升力构形: | 除用来提高升力的任何一种装置在最大升力位置或处于临界中间位置外,其构形应与基
本构形相同。 |
着陆进场构形: | 除起落架、着陆襟翼和为着陆而放下或打开的其它装置在着陆位置外,其构形应与基本构
形相同。如果俯冲减速板或其它装置会影响舱门、襟翼或操纵面载荷,这些装置应处于其临界
位置。 |
起飞构形: | 除着陆襟翼和为起飞而放下或工作的其它装置在起飞位置外,其构形应与基本构形相同。 |
飞机类别: | 飞机种类规定如下:
VA—攻击机
VC—运输机
VCⅠ—轻型运输机
VCⅡ—大型运输机
VE—电子机
VF—歼击机
VO—观察机
VP—巡逻机
VR—侦察机
VS—反潜机
VT—教练机
VU—多用途机
VW—气象侦察机 |
设计重量: | GJB 2751、GJB 2752、GJB 2753、GJB 2754、GJB 2755、GJB 2756、GJB 2757、GJB 2758、
GJB 2759和GJB 2760中受载情况所采用的使用重量,是指下面规定的各种重量,以及产生严
重载荷直到最小飞行重量的所有较小重量。 |
最小飞行重量: | 各类飞行的最小飞行重量应由空机重量和下列重量之和组成:
a. 5%内部燃油(对于飞行品质、颤振、发散和其它气动弹性应假设机内无燃油);
b. 与5%内部燃油相应的滑油;
c. 最低限度的空勤人员;
d. 没有消耗的军械和弹药;
e. 未使用的其它载重项目。 |
基本飞行设计重量: | 对于VT、VP、VS、VE、Vu、VC和VR类飞机,基本飞行设计重量是带基本任务有用载重
的起飞重量。对其它种类飞机,基本飞行设计重量是带基本任务有用载重的飞机重量减去
40%最大内部起飞燃油的重量。基本飞行设计重量用于飞行载荷。 |
最大设计重量: | 最大设计重量是飞机带有所要求的最大内部载重和最大外部载重的重量,不扣除滑行、暖
机和爬升时所消耗的燃油。最大设计重量适用于:
a. 地面机动、地面操作和其它地面载荷;
b. 弹射载荷;
c. 起飞载荷;
d. 空中加油情况;
e. 起飞重量下的飞行载荷;
f. 机轮顶起(更换机轮和轮胎时,需用千斤顶顶起机翼和机身);
g. 颤振、发散和其它气动弹性不稳定性的防止,振动和航空声学等。 |
着舰设计重量: | 对于喷气和涡轮螺旋桨类飞机,着舰设计重量是由带有导弹、特种装置、机炮和弹药以及
空副油箱的满装载飞机减去所有其它外挂物重量和全部可用燃油重量(在海平面上所有发动
机工作20分钟待机所需要的燃油除外)加上5%起飞燃油和在海平面以静额定推力工作10
分钟所需燃油的重量。对于活塞式发动机类飞机,着舰设计重量应是除扣除60%起飞燃油外
上述规定的重量。对于初级或基本舰载教练机,着舰设计重量应是满装载的飞机重量。着舰
设计重量适用于:
a. 飞机在舰上拦阻着舰;
b. 飞机在舰上应急回收(拦阻);
c. 飞机在舰上固定。 |
着陆设计重量: | 着陆设计重量用于舰基型和岸基型飞机在机场着陆。对于教练机,该设计重量应是最大
设计重量(6.2.1.3.3条)减去外挂物重量。对于所有其它类型飞机,该设计重量应是最大设
计重量(6.2.1.3.3条)减去外部燃油重量和60%的内部燃油重量。着陆设计重量适用于:
a. 地面着陆,包括舰载飞机陆上着舰演练;
b. 机场拦阻着陆;
c. 在机轮部位之外用千斤顶顶起飞机。 |
最大着陆设计重量: | 最大着陆设计重量应是最大设计重量(6.2.1.3.3条)减去下列重量:
a. 助推起飞燃油重量:
b. 可投放的燃油重量和油箱重量;
c. 可排放的燃油重量;
d. 按正常起飞程序起飞期间或起飞后迅速消耗的任何其它重量。
最大着陆设计重量适用于地面着陆,包括舰载飞机陆上着舰演练。 |
起吊设计重量: | 起吊设计重量是保证飞机所需携带最大内部和外部装载重量减去乘员和外挂物的重量。 |
速度: | 速度用公里/小时(km/h)或节(Kn)表示。 |
指示空速(IAS): | 未经仪表、安装和压缩性修正的空速表读数。 |
校正空速(CAS): | 对指示空速经过仪表误差和安装误差修正后的速度。 |
真空速(TAS): | 飞机相对周围大气的运动速度。 |
当量空速(EAS): | 真空速乘以所在高度空气相对密度的平方根得到的速度。 |
弹射器末端空速(
C
V ): | 弹射器末端空速按有关详细规范的规定。 |
最大平飞速度(HV ): | 飞机在基本飞行设计重量和基本构形下,包括使用加力(如果适用,还包括火箭推力增量)
的最大可用推力所达到的平飞速度。 |
限制速度(LV ): | 在基本构形和高阻构形下,考虑飞机使用小角度和大角度俯冲推力,使用或不使用减速板
以及阵风的偶然干扰等因素的影响可能达到的最大速度。 |
着陆进场和起飞限制速度(VLF): | 在着陆进场和起飞构形下的最大速度。该速度应取下列速度中的最大者:包括飞机使用
加力燃烧室(如果适用)情况,以从跑道或航空母舰甲板上起飞飞到不超过60m高,从起飞构
形转到基本构形所需时间内达到最大速度的120%;在海平面上最佳爬升速度的120%;或在
基本构形情况下1.75S。飞机重量应是最大设计重量。 |
最小进场速度(VPAmin): | 最小进场速度按有关细节规范的规定。 |
失速速度(SV ): | 飞机在海平面以基本构形且推力为零时的最小平飞速度。 |
有动力时的失速速度(SPAV ): | 飞机以着陆构形在海平面水平飞行,保证飞机有满意复飞特性所需动力或者推力的最小速度。 |
着陆进场构形失速速度(VSL): | 飞机在着陆进场构形下且推力为零时的最小平飞速度。 |
急剧操纵位移: | 凡是规范中要求在规定时间间隔施加规定的力或位移进行急剧操纵时,不要求超过铰链
力矩、功率或助力系统的最大速率或最大位移。 |
严重情况: | 由安全余量表示的结构最易破坏的设计受载情况。 |
载荷系数(n): | 给定的载荷与相应的重力之比值。如果使用下标,则下标表示载荷的方向。 |
限制载荷系数: | 使用中正常允许的最大载荷系数。 |
系列规范: | 系列规范包括GJB 2750、GJB 2751、GJB 2752、GJB 2753、GJB 2754、GJB 2755、GJB 2756、
GJB 2757、GJB 2758、GJB 2759和GJB 2760。 |